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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岩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330287606R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军营街16号院9号楼4层41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2024)京0113民初12038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张*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1
(2024)京0113民初1089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刘**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2
(2024)沪0112民初240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邦芒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1
(2024)京0113民初416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刘*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5
2024-01-25
(2024)沪0112民初240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邦芒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1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京0113行审81号
行政处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顺人社综执罚字﹝2023﹞23号
2023年6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市民匿名举报,反映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当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30对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顺人社综执询字〔2023〕409号),2023年7月5日至8月23日期间,监察员通过核实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事实如下:该单位未支付陈博、胡光耀等17名员工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工资共计70179元,情况属实,该单位对此事予以认可,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至5月工资表》等证据为证。2023年8月24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顺人社综执责字〔2023〕88号),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陈博、胡光耀等17名员工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工资共计70179元,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且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9-12
2
京顺人社综执罚字﹝2023﹞19号
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市民刘博投诉,反映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当日立案,并于2023年5月24对该单位下达《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顺人社综执询字〔2023〕325号),2023年5月30日至6月2日期间,监察员通过核实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事实如下:该单位未支付刘博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工资共计24139.85元,情况属实,且该单位对此事予以认可,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为证》、《北京中职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博工资表》等证据为证。2023年6月2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顺人社综执责字〔2023〕59号),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6月25日之前支付刘博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工资共计24139.85元。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且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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