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桐梓县容光镇苟强建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苟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2MA6E1PKW3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容光镇新街中段建材市场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104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从事上述产品经营活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正在经营销售“宣虹牌家用燃气灶具”。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宣虹牌家用燃气灶具”共1台是2023年2月在遵义购进,购进数量共1台,进货单价170元/台,售价260元/台,截止2025年7月24日,还未进行销售,现库存剩余1台已由我局扣押,总计货值金额260元,具体供货商名称已记不清了,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货票据已丢失,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的公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该公告所列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见证下,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由于当事人未对进购的产品进行销售,我局也无直接证据证明上述产品有进行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苟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我局有管辖权。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两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花强制字〔2025〕072401号)一份1页,《财物清单》(桐市监花财物字〔2025〕072401号)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销售“宣虹牌家用燃气灶具”且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对相关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进购和销售上述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来源、数量、单价、售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主观故意过错情况以及在当事人见证下通过网络查询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厂家获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截图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事实。
罚款0.02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6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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