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区波妞蛋炒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艳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EPTD80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西林湾一巷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3〕125号
经查,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正在封口的一份酸梅汤里有黑色异物。经执法人员现场辨认及当事人确认,酸梅汤内的黑色异物为蟑螂头部。涉案酸梅汤为外卖订单蛋炒饭的赠送食品,制作方法为当事人从超市购买的袋装酸梅汤冲剂冲泡,共制作1杯。截止案发,涉案酸梅汤未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涉案酸梅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相关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设施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制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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