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朕朝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MACD5M9R6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99号金城街检察小区动迁楼非住宅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阿市监处罚﹝2024﹞10号
因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检察家属楼的六部电梯应于2023年7月份检验,该物业公司未按规定日期进行电梯检验,至2023年11月22日,上述六部电梯才由哈尔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且上述六部电梯一直在使用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 年 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王建 、杜超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CD5M9R6U;成立日期:2023年3月24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99号金城街检察小区动迁楼非住宅用房。检察院住宅小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09号文件,内容为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检察院住宅小区6部电梯超期未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到达检察院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察院住宅小区三个单元6部电梯均未经定期检验且在使用中。 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份至2023年11月22期间,在其管理的检察家属楼,使用了六部未按规定日期进行检验的电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检察院住宅楼未经定期检验的六部电梯在使用中;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检察院住宅楼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且一直在使用中; 3、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6、检察院住宅楼2022年六部电梯的检验报告;证明上述六部电梯应于2023年7月份检验;7、检察院住宅楼2023年六部电梯的检验报告;证明上述六部电梯于2023年11月22日检验合格。案件性质: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份至2023年11月22期间,在其负责管理的检察家属楼,使用了六部未按规定日期进行检验的电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鑫宏盛昌物业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检察院住宅小区,使用6部超期未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处三万元罚款。
30000.00元
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