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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忠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松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JCA3J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区东洪大道以东全洲桃源F14栋1单元9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78号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消毒产品,在产品销售页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违规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在宣传“臭氧抗菌剂”产品功效中使用了“烧伤”“烫伤”“刀伤”“座疮”“脚气”“疱疹”“耳鼻”“口腔”字样一事,属于违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违规宣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于当事人销售的“氧无痕臭氧抗菌剂”产品所用商品条码已注销一事,属于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违规宣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2元、罚款110.2元,合计罚没款342.2元。
110.2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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