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惠健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宝振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06KTKK18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大赵各庄村村南主街西面(海国超市东)门市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509号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惠健堂大药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向购药人开具销售凭证的设备未能正常使用,当日有药品销售记录,该单位负责人自述,未向购药人开具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津市监蓟当罚【2023】24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津蓟市监责改出【2023】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开具购药凭证的设备依旧无法正常开具购药凭证,核查销售记录,当天有药品销售行为,该店负责人自述未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凭证打印机因故障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未及时修理,在无法打印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未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行为满足销售药品时未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2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