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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前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兴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6MAEGA9GP2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扬武镇干改村东营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寨市监处[2025]194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品名为“前苗堂-苗舒液”的产品不是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产品,但其产品附赠说明书中所宣称可治疗‘颈椎病、腰椎关节炎、肩周炎、内风湿、半身瘫痪、蛇虫咬伤、脚癣头昏等疾病’的功效。罗兴前陈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前苗堂传承”销售的“前苗堂-苗舒液”在2025年7月22日因与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作,已经全部下架,消费者收到的产品是工作人员疏忽将老包装产品寄出。案发后,为消除影响,当事人主动联系举报人协商退款赔偿事宜。 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及时主动消除影响。在本案中,我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售卖“前苗堂”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拍照3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证据四:产品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医疗用语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罗兴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罗兴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七: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本案自立案以来,均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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