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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联翔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有联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2X09799154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招贤镇象湖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1
2020-06-09
(2020)浙0822执恢557号
常山县联翔包装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嘉铭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1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至5月,当事人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招贤镇象湖村生产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质量不符合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舒欣雅®皱纹卫生纸550包(规格型号:140mm×190mm,净含量:720g±20g,生产日期:2025/05/14);二、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陆元整(¥2236.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272.24)。以上二、三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零捌元贰角肆分(¥2508.24),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质量不符合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舒欣雅®皱纹卫生纸550包(规格型号:140mm×190mm,净含量:720g±20g,生产日期:2025/05/14);二、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陆元整(¥2236.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272.24)。以上二、三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零捌元贰角肆分(¥2508.24),上缴国库。
2236.00元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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