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优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孜怡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8A5130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以南(众盈科技工业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3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与麻城市第五小学签订《麻城市第五小学食堂食材招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麻城市第五小学,乙方为湖北绿优源商贸有限公司,食材价格约定,结算单价确定,以市场批发价为基准结算。合同约定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第三方审计机构麻城正大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麻城市第五小学2023年9月至12月食堂账册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在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湖北绿优源商贸有限公司向麻城市第五小学食堂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涉及青椒、大白菜、冬瓜、包菜、土豆、藕、猪肉、牛肉8种原材料,金额共计2488元。当事人和麻城市第五小学均认可上述审计结果,当事人承认向学校供应的食堂原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确定了价格虚高部分金额为2488元。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学校退还了多收价款2488元。当事人不履行价格承诺、高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所收取的2488元属于价格(收费)多收价款,违法所得2488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464元。
7464.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2
麻城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当事人于 2022年8月29日与麻城市第七小学木子店校区、麻城市第七小学李峰山校区签订的《食堂原材料供货合同》中约定:“第五条、乙方供货价格随行就市,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合同约定期限为2022年9月至 2023年6月。通过询问,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通过核查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采购价与公布价格比较表中发现,当事人2022年9月-2023年3月供货的蔬菜和猪肉价格高于发改局网站公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多收价款为8245.16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向麻城市第七小学木子店校区退还了多收价款1570.18元,向麻城市第七小学李峰山校区退还了多收价款6674.9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市监食责改[2024]06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当罚[2024]061号)。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材料的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8245.16元退还给客户,违法所得不予以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4735.48元。
24735.48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