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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缔选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姣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D9470R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学院路203号施南古城商业街A13-3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88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学院路203号施南古城商业街A13-303号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店铺招牌名称:伊蜜莎。 经现场检查和当事人陈述,查明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YIMISHA 伊蜜莎四季套盒:该产品从佛山市伊蜜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系当事人在该公司消费其他化妆品达到10万元后获赠。当事人称当时购进并赠送的宣传方案为50套,后与其他店铺拼单,实际到货10套。美肌赋活原生底膜:该产品购进情况当事人称因时间太久已记不清。 产品具体信息:YIMISHA 伊蜜莎四季套盒“包含精华液(2ml*15瓶)和柔润肤面膜(25ml*15片),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合格TY2022/04/28A01,2025/04/27,生产批号TY2022/04/28A01,限期使用日期至2025年04月27日。”; 美肌赋活原生底膜“生产商为广州弘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生产批号20220425,限期使用日期至2025年04月24日”。 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接待大厅中间圆柱下方存放有5盒“YIMISHA 伊蜜莎四季套盒”(其中1盒已开封),店铺美容区VIP3左侧靠墙柜子上存放有1瓶“美肌赋活原生底膜”。经核对,上述产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销售情况:当事人承认已将获赠的10套“YIMISHA 伊蜜莎四季套盒”中的5套在有效期内以365.00元/盒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合计1825.00元,已超过有效期限的5盒套盒,货值金额1825.00元。对于“美肌赋活原生底膜”,当事人称无销售记录,扫码显示建议零售价为800元/瓶,认定货值金额800.00元。以上两种化妆品合计货值金额2625.00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亦无完整的购进记录,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零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低于3000.00元,符合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九)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YIMISHA伊蜜莎四季套盒(2ml*15瓶,25ml*15片)5盒,美肌赋活原生底膜(380g/瓶)1瓶(部分);2、罚款2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 1、没收YIMISHA伊蜜莎四季套盒(2ml*15瓶,25ml*15片)5盒,美肌赋活原生底膜(380g/瓶)1瓶(部分); 2、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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