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奈斯电竞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詹同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BQAG105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西28号北海广逢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二标准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325号
该酒店内电脑是北海男波湾电竞酒店从柳州市中大电脑经营部采购35台,由柳州市中大电脑经营部组装成整机后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北海男波湾电竞酒店停止经营行为后,北海市海城区奈斯电竞酒店于2022年06月08日开始接手经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另查实,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客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2
桂北市城监处罚〔2024〕325号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西28号北海广逢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二标准厂房的北海市海城区奈斯电竞酒店进行检查,该酒店对外正常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BQAG1052,该酒店共有82个房间,其中15个房间共摆放有22台电脑,现场检查未入住房间(2间),该房间电脑主机外壳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该酒店主管李喜平表示其他房间电脑主机外壳也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并现场未能提供全部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该酒店内电脑是北海男波湾电竞酒店从柳州市中大电脑经营部采购35台,由柳州市中大电脑经营部组装成整机后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北海男波湾电竞酒店停止经营行为后,北海市海城区奈斯电竞酒店于2022年06月08日开始接手经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另查实,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客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