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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振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寿张友注册资本:9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93319781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7
2021-12-03
(2021)皖1621民初8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振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643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2024年8月开始,当事人与某医疗机构合作,由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出中药处方后将处方发给当事人。当事人根据处方进行代煎。当事人煎好后采用小包装封装好按要求采用快递等形式送给患者或者医疗机构,费用由当事人跟医疗机构结算。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已制作好的中药膏剂十全大补膏1265剂、养颜美容膏437剂、养胃健脾膏1033剂、益气养肺膏976剂、川贝雪梨膏1786瓶,膏方(预制)中药处方单。上述中药膏方不是按照上述“一人一方”的方式进行代煎的,而是由当事人预估患者数量根据固定配方提前成批生产。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十全大补膏、养颜美容膏、养胃健脾膏、益气养肺膏提前成批生产时间为2024年11月06日,因当事人可以提供其已发货产品的处方单,可确定提前成批生产数量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数量。川贝雪梨膏提前成批生产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因当事人可以提供其已发货产品的处方单,可确定提前成批生产数量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数量。上述提前成批生产的十全大补膏、养颜美容膏、养胃健脾膏、益气养肺膏、川贝雪梨膏未进行销售,按照协议,当事人结算价格是十全大补膏7.204元/剂、养颜美容膏14.069元/剂、养胃健脾膏9.165元/剂、益气养肺膏6.585元/剂、川贝雪梨膏50.515元/瓶。这批提前成批生产的十全大补膏价值9113.06元,养胃健脾膏价值9467.44,养颜美容膏价值6148.15元,益气养肺膏价值6426.96元,川贝雪梨膏价值90219.79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货值为121375.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二、当事人于2023年1月开始使用一台电动叉车,上述设备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上述叉车未经定期检测,2024年11月1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检查时该场内机动车正在使用。本局依法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2024年12月23日,上述叉车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提前成批生产的十全大补膏、养颜美容膏、养胃健脾膏、益气养肺膏、川贝雪梨膏是中药材经过配方、煎煮、浓缩等工艺制成的,具有明确治疗功效的药物形式,需要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方可制作,应属于中药制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证配置制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产品十全大补膏1265剂、养颜美容膏437剂、养胃健脾膏1033剂、益气养肺膏976剂、川贝雪梨膏1786瓶;2、处罚款13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场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产品十全大补膏1265剂、养颜美容膏437剂、养胃健脾膏1033剂、益气养肺膏976剂、川贝雪梨膏1786瓶;2、处罚款14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提前成批生产的十全大补膏、养颜美容膏、养胃健脾膏、益气养肺膏、川贝雪梨膏是中药材经过配方、煎煮、浓缩等工艺制成的,具有明确治疗功效的药物形式,需要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方可制作,应属于中药制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证配置制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产品十全大补膏1265剂、养颜美容膏437剂、养胃健脾膏1033剂、益气养肺膏976剂、川贝雪梨膏1786瓶;2、处罚款13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场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产品十全大补膏1265剂、养颜美容膏437剂、养胃健脾膏1033剂、益气养肺膏976剂、川贝雪梨膏1786瓶;2、处罚款140000元。
14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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