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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丰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极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MA13RPWU6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机电园区光耀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1
(2025)内0207民初2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恒丰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鼎实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内0291民初708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王*
中恒丰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5)内0291民初708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王*
中恒丰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7
(2024)内0291民初15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高**
中恒丰新能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高*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7
2024-05-28
(2024)内0291民初15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高*男、高*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39号
经查,2023年,当事人新装3台门式起重机。同年5月,当事人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申请对新安装3台门式起重机的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5月。2023年6月21日,2台门式起重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起21蒙BL00001(23)、起27蒙BL00024(23),2023年7月19日,另一台门式起重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1蒙BL00002(23)。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将公司名称由中恒丰新能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变更为新能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将公司名称由新能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恒丰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缴纳上述三台其中接的检测费用。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蒙BL00024(23)、起21蒙BL00001(23)、起27蒙BL00002(23)的三台门式起重机使用状态为在用,检验状态为超期未检验,其中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1蒙BL00001(23)的门式起重机在10:39正在吊运货物,现场未发现其他2台起重机使用的情况。2025年8月27日,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蒙BL00024(23)、起21蒙BL00001(23)的2台门式起重机经检验为合格。2025年8月29日,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蒙BL00002(23)的门式起重机经检验为不合格,同日当事人对该台不合格门式起重机申请停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1.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包开)应急罚﹝2025﹞004号
企业无外来装运货物车辆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给予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210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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