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宗荣 | 注册资本:148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C0A35F6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嘉和路330号19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3
(2026)闽0582民初27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钟**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5
(2026)闽0582民初1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万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6-03-02
(2026)闽0582民初2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钟**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6-02-06
(2026)闽0582民初117号
合同纠纷
泉州风行东南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5
2026-02-05
(2026)闽0582民初17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泉州市有志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6-02-04
(2026)闽0503民初12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林**
张*,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7
2026-01-08
(2025)闽0582民初246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福建省雄日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8
2025-12-18
(2025)闽0582民初1958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高*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9
2025-12-18
(2025)闽0582民1958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高*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10
2025-11-04
(2025)闽0582民初1958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高*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3
(2025)闽0203民初2536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高**,周**
裁判文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31
(2025)闽0582民1958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高*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高**,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2
(2025)闽0203民初304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曾**
裁判文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6
(2025)闽0203民初304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5
2025-01-22
(2024)闽0203民初2027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施**
裁判文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4
(2024)闽0203民初2027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7-07
(2023)闽0582民初109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建罚决﹝2025﹞1号
作为陈埭镇御湖境小区售楼部﹝39#楼﹞及样板房工程的建设单位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301.58.1款轻微违法情节,决定对晋江嘉乔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合同价款1060.5822万元的2.25%罚款,即23.8630万元﹝贰拾叁万捌仟陆佰叁拾元﹞。
238630.00元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06
2
晋建罚决﹝2024﹞121号
御湖境小区二期39#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于2022年10月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601.58.1号条款轻微违法情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30000.00元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2
3
晋建罚决﹝2024﹞122号
御湖境小区二期39#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于2023年1月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601.58.2号条款轻微违法情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30000.00元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2
4
晋市监处罚〔2023〕04-9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晋江市陈埭镇鞋坊二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房屋售卖。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龙湖华越盛天·御湖境认购协议书》中第七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有关信息(包括不利信息提示),并阅读了甲方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并不持异议;乙方不得以未能与甲方就购房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署购房合同或解除本认购协议;并且若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认购书约定的义务的,则乙方同意以甲方公示的购房合同结合本认购书直接作为履行依据”。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中对不利信息提示无特别提醒,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认购协议书中第四条“乙方应在本认购协议书签署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和身份证与甲方签署该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动终止。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代理人需公示已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即在购房合同签署前,消费者仅在签署本认购协议书后3日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实际拥有认购房屋。但是,当事人使用的《龙湖华越盛天·御湖境认购协议书》中第七条“乙方不得以未能与甲方就购房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署购房合同或解除本认购协议”,限制了消费者签署购房合同的变更权,即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当事人共与消费者签署了700份《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生效后认购协议书自动终止。至案发时,当事人与消费者郑慧群就认购协议书发生争议纠纷,未发现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