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熊元国烟花爆竹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元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7M2MEQ2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鼎新乡中心村二组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332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熊元国烟花爆竹专卖店是由熊元国于2022年04月22日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有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状态正常。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未标明价格,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的提示书,提示当事人按规定在2024年7月24日前对经营的烟花爆竹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列待售的烟花爆竹中有1箱100发“辉煌腾达”烟花、3盘“精品红地毯”爆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其他地方位置也未发现上述烟花爆竹的明码标价。询问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声称平时是他儿子在管理,忘记对上述烟花爆竹进行标价。经初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共11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5.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6.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提示书1份,证明我局提示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