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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康润客栈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平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5351874076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德润路(政务中心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姚卫公罚﹝2025﹞04号
姚安县康润客栈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案其他违法行为
姚安县康润客栈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规定,现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规定中适用情形为“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规定适用情形中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情形为“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该客栈在整改期限内安排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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