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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学军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60719092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
河津市人民法院
2
2021-12-22
(2021)晋0882民初4037号
共有纠纷
芦**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3
2021-05-27
(2021)苏0903民初2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华兴变压器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人民法院
5
2019-11-18
(2019)宁01民初325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晋南煤业有限公司,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07
(2019)宁01民初3254号
票据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6
2021-04-30
(2021)苏0903民初2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兴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9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20-06-22
(2019)宁01民初325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晋南煤业有限公司、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24
2019-08-15
(2019)晋0882民初168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南煤业有限公司、青海恒科煤业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5-27
2016-05-10
(2015)运中执字第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3-25
2015-02-05
(2015)运中执字第36-2号
其他案由
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6-03-25
2015-02-05
(2015)运中执字第36-1号
其他案由
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6-03-25
2015-10-23
(2015)运中执字第208-1号
其他案由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55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5-04-28
2015-04-28
(2015)河民初字第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06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税稽二局罚﹝2026﹞2号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0979.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9.8元、资源税7299.77元、房产税118925.66元、环境保护税3495656.65元、企业所得税2039778.51元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罚款2846475.18元。
2846475.18元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26-01-07
2
晋(河)煤安罚﹝2025﹞06号
2025年10月23日-24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及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督查考核第二督查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访;11月6日,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市下达了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三采区一部、二部皮带堆煤保护距搭接皮带表面150mm,偏低;2.三采区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喷雾不能使用,机头伸缩部连接油管接头漏油;3.中央变电所防水密闭门门框严重变形,无法关闭;4.矿井二采区和三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10月23日-24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及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督查考核第二督查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访;11月6日,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市下达了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三采区一部、二部皮带堆煤保护距搭接皮带表面150mm,偏低;2.三采区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喷雾不能使用,机头伸缩部连接油管接头漏油;3.中央变电所防水密闭门门框严重变形,无法关闭;4.矿井二采区和三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有《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及防灾减灾督查考核第二轮检查问题整改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1075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6
3
晋(河)煤安罚﹝2025﹞01号
2025年6月18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三采区皮带巷反掘工作面皮带机尾转动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牌;2.2-2061巷皮带机头堆煤保护吊挂位置超规定20cm;3.三采区材料巷反掘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缺一道净化水幕;4.2-206综采工作面37#、38#、39#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5.2-206工作面进风顺槽第一组矿压位移观测点无法观测实际数据;6.2-206工作面临时水仓处备用水泵无法启动;7.三采区皮带巷工作面迎头抽查8根锚杆扭矩力,左帮102#、103#、104#连续3根锚杆扭矩力不达标;8.2-206工作面在线监测8#分站电池无电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6月18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三采区皮带巷反掘工作面皮带机尾转动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牌;2.2-2061巷皮带机头堆煤保护吊挂位置超规定20cm;3.三采区材料巷反掘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缺一道净化水幕;4.2-206综采工作面37#、38#、39#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5.2-206工作面进风顺槽第一组矿压位移观测点无法观测实际数据;6.2-206工作面临时水仓处备用水泵无法启动;7.三采区皮带巷工作面迎头抽查8根锚杆扭矩力,左帮102#、103#、104#连续3根锚杆扭矩力不达标;8.2-206工作面在线监测8#分站电池无电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表4.1.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200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22
4
晋(河)煤安罚﹝2024﹞03号
2023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第五工作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按照运城市安委办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检查隐患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腾晖煤业存在:1、三采区材料巷掘进工作面碛头后方500m巷道未喷浆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未喷浆支护距离不大于300m的规定,且作业规程允许的喷浆滞后距离过大,未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合理确定;2、腾晖煤业矿用电缆MCP-3.3KV/3*120,MYPTJ-10KV/3*70,MYJV22-10kv/3*95,MYPTJ-10KV/3*50,MY660V/3*70以上5种规格电缆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电缆阻燃性检测,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通知的要求等18项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第五工作组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按照运城市安委办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检查隐患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腾晖煤业存在:1、三采区材料巷掘进工作面碛头后方500m巷道未喷浆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未喷浆支护距离不大于300m的规定,且作业规程允许的喷浆滞后距离过大,未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合理确定;2、腾晖煤业矿用电缆MCP-3.3KV/3*120,MYPTJ-10KV/3*70,MYJV22-10kv/3*95,MYPTJ-10KV/3*50,MY660V/3*70以上5种规格电缆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电缆阻燃性检测,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通知的要求等18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证据: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65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4-03-15
5
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50000.00元
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6
6
晋(河)煤安罚﹝2023﹞16号
2023年8月29日-31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专家组在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入企指导服务及重大隐患精准执法检查时发现:安监大队2023年8月25日跟班队干杨成良入井,定位卡显示入井时间为6:48,出井时间为15:14,查视频入井时间为7:20,出井时间为14:52,存在人卡分离,人员定位系统缺乏唯一性。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29日-31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专家组在对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入企指导服务及重大隐患精准执法检查时发现:安监大队2023年8月25日跟班队干杨成良入井,定位卡显示入井时间为6:48,出井时间为15:14,查视频入井时间为7:20,出井时间为14:52,存在人卡分离,人员定位系统缺乏唯一性。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3日,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3-10-23
7
晋(河)煤安罚﹝2023﹞01号
2023年2月21日—22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腾晖煤业现场检查中发现:1、205回采工作面83#液压支架前立柱漏液;2、205回采工作面23#、36#、88#、113#液压支架初撑力不满足作业规程要求的24Mpa;3、205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封口柱距巷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30cm;4、开二队未拿到下井证,违规携带检查卡下井作业;5、井口入井检测系统只能检测一种电压,矿井存在新旧两种定位卡,对欠压新卡识别后不能拦截入井;6、三采区材料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7、三采区材料巷02#压风供水自救装置进气管连接处漏气,3处供水阀连接不密;8、避难硐室照明综保空闲喇叭嘴挡板锈蚀,应急电源隔爆防爆盖有多处螺丝锈蚀;9、2062工作面靠近工作面的风管阀门损坏;10、随机抽查矿灯房自救器有3台自救器压力表盘磨损,无法观测氧压力,检查记录填写为完好。
2023年2月21日—22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腾晖煤业现场检查中发现:1、205回采工作面83#液压支架前立柱漏液;2、205回采工作面23#、36#、88#、113#液压支架初撑力不满足作业规程要求的24Mpa;3、205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封口柱距巷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30cm;4、开二队未拿到下井证,违规携带检查卡下井作业;5、井口入井检测系统只能检测一种电压,矿井存在新旧两种定位卡,对欠压新卡识别后不能拦截入井;6、三采区材料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7、三采区材料巷02#压风供水自救装置进气管连接处漏气,3处供水阀连接不密;8、避难硐室照明综保空闲喇叭嘴挡板锈蚀,应急电源隔爆防爆盖有多处螺丝锈蚀;9、2062工作面靠近工作面的风管阀门损坏;10、随机抽查矿灯房自救器有3台自救器压力表盘磨损,无法观测氧压力,检查记录填写为完好。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关于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60号);《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5000.00元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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