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人家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涛 | 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30024321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物工路8号奥联科技产业园7栋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58ml和150ml“一点红草本酒”,其外包装与“毛铺草本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认错认罚态度端正,及时停止了涉嫌违法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将销售的产品回收作无害化处理、同时赶制了新的产品外观标签。且在销售涉案产品前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为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较轻,当事人又属首次违法。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回收作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回收作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