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1BLB134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67-217号C座地上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1
(2021)黑01民终459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7-07
(2021)黑01民终45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4126.6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3﹞56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230100903732115)认定: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在2023年6月23日购进的“帝王蕉”(香蕉)抽检结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8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从澄迈福云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帝王蕉”100kg,并向该合作社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留存了标示品名、件数、重量、收购价、费用金额的进货票据,上述证据证明了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核实,该批次“帝王蕉”销售单价为11.96元/kg,已销售69.76kg,销售金额(11.96×69.76=834.3元),剩余30.24kg,库存已经全部销毁。2023年7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海南省澄迈县综合执法局进行案件线索移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邵巍身份证复印件、刘英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证明违法主体是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2.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230100903732115),证明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销售的6月23日购进“帝王蕉”农残超标的违法事实;3.整改报告、销毁照片、说明,证明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将剩余不合格产品全部销毁。4.澄迈福云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沈阳发货明细、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证明比优特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5.沈阳发货明细证明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从澄迈福云果业专业合作社进购“帝王蕉”20件,共计100kg。6.帝王蕉价签、比优特超市商品销售记录证明了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从6月23日至7月20日,共销售单价为5.98元/斤的帝王蕉69.76kg,销售金额为834.3元。7.邮件交寄单(收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哈里市监经纬案移〔2023〕3号)证明了7月26日向海南省澄迈县综合执法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交。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处罚如下:一、免于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834.3元。
0.00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