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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赵家食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FFTK3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习水东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0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商品信息、生产地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及商品的具体信息相关图片1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食品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菜单复印件2页; 证据七: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贷款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和周转情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0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案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随后,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经营状况、负债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后再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在原处罚基础上,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赵家食府由于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而且负债较多(近700余万)。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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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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