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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净净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宗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7BQBHQ2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江塘埠小区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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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4]第153号
2024年09月28日9时45分,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江塘埠小区1号徐净净的经营场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徐净净老公李宁飞在场。执法人员向李宁飞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徐净净的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卷烟利群(软长嘴)0.3条,合计1个品种0.3条。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徐净净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李宁飞在场清点确认。李宁飞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检查现场无相关见证人。 2024年09月28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涉案卷烟利群(软长嘴)0.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系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409019)已于2024年10月10日向徐净净直接送达。 2024年11月6日,经徐净净同意并签订《送达方式确认书》,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电子送达(向手机号码13592319268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徐净净送达。 现已查明:上述卷烟均为徐净净所有。徐净净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江塘埠小区1号经营一家安吉净净超市,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徐净净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24年9月26日从一个上门兜售卷烟的客户手里一次性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0.3条,放在店内用于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品种、数量与进价分别为:利群(软长嘴)0.3条,购进价300.00元/条;进货总额为90.00元。截止2024年9月28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违法卷烟1个品种0.3条的事实;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涉案卷烟利群(软长嘴)0.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三:李宁飞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四:徐净净的询问笔录1份3页、李宁飞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从一个上门兜售卷烟的客户手里一次性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0.3条,放在店内用于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品种、数量与进价分别为:利群(软长嘴)0.3条,购进价300.00元/条;进货总额为90.00元。截止2024年9月28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尚未售出的事实; 证据五:徐净净身份证照片1份1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照片1份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 2024年11月28日,我局通过电子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4]第15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将非法生产的卷烟0.3条予以统一公开销毁(其中:质检损耗0.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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