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阁县华泰超市(普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823MA7E27TX7M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22号(金州帝国))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散装(散称)商品时,根据商品的重量和单价在其使用的条码秤称重后,会自动计算出该商品的销售价款,总价显示最小计价单位为厘,由于人民币的法定最小货币计量单位是“分”。而实际支付中“算至厘位、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的做法,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另外当事人在本局2026年1月19日检查之后,在通过现金结算价款时进行了整改,没有进行四舍五入,在收银时只是收到角位,分位及以下就全部舍去。通过微信按照实际价款收取,也只是收到角位。故当事人反向抹零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n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1月9日和2025年12月15日,从拼多多平台购进“700便捷精装碗”200个和600个,购进金额共计148.25元。\n当事人购进上述“700便捷精装碗”后,用于消费者在购买“爽口酱菜”和“白菜豆腐乳”时作为盛装容器使用。消费者将选购的“爽口酱菜”交由当事人进行称重销售。而当事人在称重销售时一并计入在所销售的商品重量中并按该重量进行结算价款,而未去除“700便捷精装碗”的重量。“爽口酱菜”的销售价格是19.8元/公斤。\n当事人于2024年7月21日,从川薇商贸(成都店)以4.5元/个的价格购进“儿童布艺皮筋”6个,购进金额27元。当事人购进后以6.0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6年1月19日检查之日,当事人以6.0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包括投诉举报人沈关平于2025年12月8日购买的1个),销售金额12.00元。\n2026年1月19日,本局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函》后,在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22号(金州帝国)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爽口酱菜”和“白菜豆腐乳”时所使用的上述“700便捷精装碗”重量现场称重为0.010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儿童布艺皮筋”由于本身的商品条码“6921481102493”其超市使用的收银系统无法识别,故在销售过程中在该商品上张贴了超市的店内码“14180037”并部分遮挡了原商品条码用于收银使用。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2
广剑市监处〔2024〕51082324000208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绵阳市玉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5.31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螺丝椒(辣椒)13公斤,购进金额69.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螺丝椒(辣椒)后于2024年5月31日入库上架并开始在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22号(金州帝国)其超市内以7.0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在2024年6月3日抽样前已销售了7.5公斤,销售金额5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按照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2024年6月3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蒲华和曾义在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22号(金州帝国),对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购进并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以7.0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抽样样品螺丝椒(辣椒)2.53公斤,金额17.7元。后于2024年6月4日送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6月28日,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抽样后剩余的2.97公斤螺丝椒(辣椒)至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0.79元,销售金额共计90.99元,获取违法所得90.99元。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在其超市张贴了《公告》,对销售的上述螺丝椒(辣椒)进行召回,由于是即时性消费品,当事人无法召回。
没收违法所得0.009099万元,罚款0.8000万元
800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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