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方长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伟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02MA8RWG0X4B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石粉岭路570-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字〔2025〕3508020001202504030002号
经查明:
1、2024年2月15日,当事人从龙岩六鑫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味林面包糠2包(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单价15元,金额30元),致美斋蒜蓉辣酱5瓶(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24个月,单价4元,金额20元);2024年8月5日,当事人从天猫网的闽之清食品专营店购进闽之清花生拌面酱1瓶(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03/15,保质期:8个月,单价:17.21元)在其店内使用。
2、2025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进行检查,当事人厨房内放置调味品的区域及食品原料区域摆放有1包味林面包糠(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2瓶致美斋蒜蓉辣酱(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24个月);1瓶闽之清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03/15,保质期:8个月),以上食品均已过期。
3、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有查验了供货者的证照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至案发日止,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 40.21元。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烹饪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烹饪食品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店铺面积约70平方米,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小型餐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2、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烹饪食品的行为,因经营规模小,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建议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项关于减轻处罚幅度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减轻后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5000元”处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烹饪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000 元;2.没收过期食品原料1包味林面包糠(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2瓶致美斋蒜蓉辣酱(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24个月);1瓶闽之清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03/15,保质期:8个月)。
-
-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