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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BT86N85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街54号1394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5)粤0111民初416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杰腾互联网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5)浙0108民初15001号
合同纠纷
广东泽优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余**,李**,金**,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6
(2025)浙0108民初95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基业长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9
(2025)粤0306民初6548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0
(2025)浙0108民初92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康禧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余**,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4
(2025)浙0108民初11403号
合同纠纷
阿迪媞乳制品(宁夏)有限公司
余**,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10-30
(2025)浙0108民初72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遥愿信息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8
2025-10-23
(2025)浙0327民初519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浙江金厨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9
2025-10-09
(2025)浙0108民初59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24
(2025)闽0181民初8710号
中介合同纠纷
福州固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7
(2025)粤0111民初416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杰腾互联网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5)粤0111民初416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杰腾互联网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霞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8
(2025)粤0306民初654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市艾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8
(2025)浙0327民初519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浙江金厨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5-11-26
(2025)云2601民初6230号
合同纠纷
云南万果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山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文山市人民法院
6
2025-10-14
(2025)粤0306民初654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市艾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7
2025-08-19
广告合同纠纷
浙江金厨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8
2025-07-21
(2025)晋0107民初53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鑫旺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8
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鑫旺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方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7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营达人孵化、品牌孵化和官方媒体直播的承接。当事人登记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街XX号XX室,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机器人中心A座XX楼XX室,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何某某为杭州鹿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于2025年1月2日入职,担任商务专员一职,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达人对接等工作。2025年3月14日,何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何某某在职期间代表某某文化下属子公司义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洽谈直播带货等合作事宜,并与当事人签订编号为FYCM-XXXX0114-08的《抖音直播营销合作合同》。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与义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抖音直播营销业务合同》。当下,非头部带货主播存在过剩现象,需开拓寻找业务。当事人以主播“某某正能量”对外单品推广报价为5万元/个(该价格在举报材料及当事人笔录中均有体现,双方均认可)。为获得带货业务,当事人采取返利模式,即超过5万部分的钱款,通过返利形式支付给进行沟通联系的业务人员(何某某)。截止调查终结,该直播因故未如期举行(当事人与主播“某某正能量”的经纪人公司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并支付,但未履行)。当事人在该《抖音直播营销业务合同》签订后,又私下与某某公司何某某签订《服务居间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何某某支付返款30000元,直播项目结束后支付剩余的20000元。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于1月20日通过中间人刘某某付给何某某10000元,又于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何某某30000元,因直播未举行,未支付剩下的10000元。2025年7月1日,何某某到案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收到上述款项作为自身报酬,何某某已于2025年6月23日将40000元返还至义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向交易对手方员工何孙某某下支付项目返点4万元以获得业务,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及义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均不知情。当事人行为构成对相对方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当事人有关款项已支付至主播经纪人公司处,至今未追回,且何某某已将自身所得进行退还,故认定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属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其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新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0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属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其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新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