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观山酒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2MAB3M8QC5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乐城公园商业步行街A-1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6〕65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于2026年3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高尧、赵大彤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张佳乐,男,25岁,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72220000810****,电话号码:13488450810,现住陕西省城固县莲花街道办石家庄村五组,现持92610722MAB3M8QC5C《营业执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6年3月5日,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对乐城公园“城固县观山酒肆餐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移交至博望市管所办理,3月23日博望市管所执法人员报请县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起,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小酒馆餐饮服务,2026年3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期间当事人无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出因经营困难,申请减免行政处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