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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仕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785206446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山县武利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4)桂0721民初2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钟**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桂0721民初14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戴**,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04-19
(2023)桂0721民初13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赖**,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4
(2022)桂0721民初2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叶**,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5
2022-11-14
(2022)桂0721民初2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
灵山县人民法院
6
2022-07-25
(2022)桂0721民初2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叶**,陈**,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7
2021-05-08
(2021)桂07民终56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第四房产开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5-08
(2021)桂07民终56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第四房产开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5-08
(2021)桂07民终54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第四房产开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5-08
(2021)桂07民终56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山县第四房产开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15
(2022)桂0108民初8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淖泉商贸有限公司
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综执劳罚字﹝2025﹞10号
拖欠工资
案由:灵山县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陈琼工资合计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陈琼到灵山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投诉,反映在你公司做后厨工作被拖欠工资。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灵综执劳询字〔2025〕36号),你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及作出书面解释说明,也没有处理投诉问题。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陈琼递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你公司拖欠陈琼工资合计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违法事实。2025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灵综执劳限改令字〔2025〕36号),但你单位没有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结清拖欠的工资。2025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综执劳罚告字〔2025〕10号),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处理投诉问题。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供的拖欠工资材料、投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灵综执劳询字〔2025〕3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灵综执劳限改令字〔2025〕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综执劳罚告字〔2025〕10号)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执法中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同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执法中队(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十里段3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电话:0777-6886313,执法人员:俞小松、滕广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元
灵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5
2
灵市监处罚﹝2023﹞32号
经查,当事人管理的武利镇人和新城金盛小区在用的3台特种设备电梯(出厂编号:16065433003、16065433002、16065433001)定期检验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1月。当事人作为上述3台电梯依法登记的使用管理方,依法应当于2022年12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但当事人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2022年12月22日书面函告,以及本局2023年1月4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后,直至2023年2月1日,仍未对上述3台在用电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造成电梯超期未经定期检验,被依法责令停止运行使用。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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