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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庆怀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8GF6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789号博沃大厦1栋703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065号
2024年7月22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到高要区金利镇顺宏梅水果店,对销售的“进口龙眼”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肇庆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0989C)。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龙眼”为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广东百果园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后配送到高要区金利镇顺宏梅水果店的。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槎龙广清公路边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江秾汇商务区片区商务区B29档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SP20240989C),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进口龙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供述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进口龙眼”是2024年7月13日从广州江南市场进口水果区采购的,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100件“进口龙眼”,进货总额为13500元。以14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00件,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批次“进口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14500元(145×100=14500)。获利1000元[14500-13500=1000元]。由于涉案产品为消费品,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能全部召回。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是14500元,违法所得是1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SP20240989C)等证据证实。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三、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产品的行为罚款29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产品的行为。
29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2
蛇关处一罚决字[2025]245号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收货人)、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境内消费使用单位)委托深圳市健诚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龙眼2684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241040131603,集装箱号TCLU1351224。2024年1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附条件提离并承诺在海关检测结果前不销售、使用。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合格,属于不合格进口商品,2025年1月9日海关将检测结果告知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发现,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将上述附条件提离鲜龙眼交付给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上述附条件提离鲜龙眼24725千克擅自销售完毕。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责任主体和实际销售使用主体共同实施了擅自销售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28.285万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市唯诚立德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0.79万元人民币,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0.31万元人民币。
对当事人之一广州市果富隆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26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31万元
22630.00元
蛇口海关
2025-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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