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小漾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闵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DACKR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镇黄梅大道厦安梦想城B区二层221-235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武汉盈创美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瓶,进价为8.3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1.5元。截止本局检查时,当事人已使用1瓶制作了10杯奶茶,奶茶销价为16元/杯。本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的使用台账及销售记录。因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系当事人用于制作奶茶的原料及奶茶里的配料较多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使用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市监听告字[2024]44号),拟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16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