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1BG2R62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郊区新城社区长安新城6号楼1单元302号(原火电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10-29
(2021)黑0811民初21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1000交罚﹝2025﹞125号
2025年5月10日10时3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隋强、孙强在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检查孙志刚驾驶的黑DA0910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DJ209挂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10日10时3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隋强、孙强在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检查孙志刚驾驶的黑DA0910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DJ209挂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运输风化石过程中,经现场勘验表明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DJ209挂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外部实际尺寸为长14150mm,宽2800mm,高3800mm。该车《道路运输证》注明黑DJ209挂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外部尺寸长13000mm,宽2550mm,高2900mm。该车货箱实际比《道路运输证》注明的长出1150mm,宽出250mm,高出900mm,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证据:1、现场笔录2、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4、营运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6、授权委托书7、经营者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身份证9、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10、现场照片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2其他 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你从事此违法行为,参照《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处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2
2
黑1000交罚﹝2024﹞33号
2024年1月12日12时38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巍、王大朋在鹤岗市综合治超站检查时发现,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所黑HH034挂号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经历:2024年1月12日12时38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巍、王大朋在鹤岗市综合治超站检查时发现,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所黑HH034挂号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尺寸是长13000mm、宽2550mm、高2900mm,而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黑HH034挂号事业长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车辆尺寸为长14200mm、宽2800mm、高3800mm。经查,该车是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了车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证据:1、询问笔录(法人)2、营业执照复印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运证复印件2页6、行驶证复印2页件7、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你从事此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3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1-12
3
黑1000交罚﹝2024﹞31号
2024年1月12日,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 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转来的信息,要求检验黑DJ9693号和黑HH034挂号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派吴复勇、韩笑负责调查此案
违法经历:2024年1月12日,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 鹤岗市综合治超检测站转来的信息,要求检验黑DJ9693号和黑HH034挂号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派吴复勇、韩笑负责调查此案。经调查,佳木斯市晟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所经营的黑DJ969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证据:1、询问笔录(法人)2、营业执照复印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运证复印件2页6、行驶证复印2页件7、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9、网络查询结果打印件10、移交单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从事此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8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