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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冷水镇江太红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太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9MA70LWTL8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冷水镇洞子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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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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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字〔2023〕87号
经调查,白河县冷水镇江太红商店门头招牌实际为“佳惠超市”,与门头招牌“爱格母婴”相邻,被投诉单位实际为“白河县冷水镇江太红商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部分是从白河县聂彦波批发部和金汇商行处购进的,留存的有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另外一部分是从网上购进或供货商上门推销的,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等证明文件。该单位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除了投诉人购买的3.00元“双汇泡面拍档香肠”与被扣押的食品批次一致,其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该单位没有销售记录,也没有电脑销售系统,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故违法所得认定为3.00元,涉案货值金额按照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共计为221.00元。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本案中,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量,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建议对该单位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2500.00元。罚没款合计2503.00元。
25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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