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缙食云府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建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MA61BW1P7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缙云大道113号附16号、附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5〕324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冰箱中发现2袋未开封的精腿自然块,1块生产日期2025/03/10,另一块生产日期2024/11/18,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上述精腿自然块已经超过保质期,与一块开封了无包装的一小块精腿自然块、饺子等散装食材一起放在冰箱中。当事人使用精腿自然块制成菜品名为云腿炖豆腐的菜品进行销售,销售价格88元/份。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在重庆军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精腿自然块3袋,45元/袋,共计135元。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元/袋2罐=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5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腿自然块2袋;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腿自然块2袋。
15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