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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一诺(武汉)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转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EXKXE8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9号襄阳大厦1单元16楼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72号
经查,当事人天成一诺(武汉)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合同名为“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分“一、服务内容;二、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三、乙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四、免责条款;五、其他约定”等共五部分,除“一、服务内容”会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不同需求及相关费用进行填写外,其它部分均为统一的格式条款。 现查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上述合同中,第二部分“二、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第4条“合同生效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以及第三部分“三、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第4条“如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将扣取因已约见而产生的服务费用。甲方需承担所缴纳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的条款内容,造成消费者一旦解约可能面临“不退费+支付30%违约金”的双重惩罚,而当事人解约则仅需支付违约金,且设置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30%,比例明显偏高。上述条款内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该合同的第四部分“四、免责条款”的第2、3、4条“2.甲方在征婚交友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原则。乙方不保证每个会员的交友动机,甲方在与乙方介绍的会员交往过程中如有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3、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会员在婚恋中的感情、财产等方面的任何纠纷,应与另一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将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相亲活动。因受多种因素所限,无法确保所有活动参与者的信息真实性及参与活动的动机。甲方在活动中如遇到心仪对象应谨慎交往,乙方对双方在婚恋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感情、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内容,通过概括性免责条款,完全免除当事人作为专业婚介服务机构应负的审核义务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负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将一切损失(包括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排除因当事人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上述条款内容属于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陈述,与消费者的合同纠纷均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协商协商退费,并未按上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在其提供服务期间,也未发生过因交友对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已全部更换使用新合同。 综上,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使用主要用于规范双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力与义务,而非以相关格式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悬挂展示在经营场所内的员工宣传照中,对员工姜某娜的介绍为“心理学老师”、“高级婚恋规划师”以及“高级婚恋家庭咨询师”,但该员工实际取得的是高级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人才技能培训证书;对员工胡某的介绍为“国家人社部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婚恋规划师”、“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但该员工实际取得的是婚恋规划师的职业技能证书,且该证书考核成绩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宣传照中介绍的员工相关资质及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上述员工宣传照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共计为980元。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已全部拆除店内悬挂的员工照片。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消除影响,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94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消除影响,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2940元。
1294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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