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同民喜来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DD1F6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同民镇长虹居三组长胜路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2
(2022)黔03民初5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人乐购物中心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0
2021-11-08
(2021)黔03民初13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人人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5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一份,证明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和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被扣押调查等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被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等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在信用中国(贵州)中的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5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1.系初次违法,且该款酒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行为减轻处罚。
罚款0.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