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红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0NRDBX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一支路14号厂房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渝0108民初451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重庆茂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2-11-30
(2022)渝0108民初17888号
合伙合同纠纷
胡**
重庆圣点食品有限公司,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3
(2022)渝0108民初202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茂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圣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1
(2025)渝0108民初451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重庆茂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刘**,重庆圣点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2
(2022)渝0108民初17888号
合伙合同纠纷
胡**
陈**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2-10-13
(2022)渝0108民初17888号
合伙合同纠纷
胡**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4
2022-12-15
(2022)渝0108民初17888号
合伙协议纠纷
胡**与陈**,重庆圣点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592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主要生产鲜肉包子和酱肉包子等速冻面米食品。现已查明,当事人在其生产速冻面米食品的生产车间紧邻的空置厂房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其生产的手工滑肉和嫩猪肝片等速冻调制食品属于无证产品。经查,当事人提供有与渝佩齐(重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协议》原件,可以确认,双方约定,拟委托生产手工滑肉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试生产了渝佩齐手工滑肉3号产品,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6日,数量为269袋计269千克。经查,当事人生产手工滑肉必须外购里脊肉作为主要原料,以500克里脊肉计算,加上辅料,可以生产760克手工滑肉,通过折算,1千克手工滑肉产品需要0.658千克里脊肉,269千克手工滑肉需里脊肉约177千克,加上损耗,生产上述产品所用里脊肉数量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采购的180千克里脊肉数量相当(有相应的检验检疫票据和转帐记录为证)。截止2025年8月12日我局检查前,除采购180千克里脊肉外,未发现当事人另外采购里脊肉,说明当事人只生产了批号为2025年8月6日的手工滑肉产品。同时,经重庆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围调查和我局对当事人总经理周文涛的调查,证明渝佩齐(重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局2025年8月12日查处前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说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上市销售。当事人考虑让渝佩齐(重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代加工手工滑肉的基础上,顺带帮忙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嫩猪肝产品,便于2025年7月24日试生产了嫩猪肝产品,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4日,数量为95袋计95千克。经查,当事人生产嫩猪肝片需当日采购鲜猪肝,以500克猪肝作为主要原料,加上辅料,可以生产660克嫩猪肝片,通过折算,1千克嫩猪肝片产品需要0.76千克猪肝,那么,95千克嫩猪肝片需鲜猪肝约72千克,加上损耗,生产上述产品所用鲜猪肝数量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购买的75公斤鲜猪肝数量相当(有相应的检验检疫票据和转帐记录为证),截止2025年8月12日我局检查前,除采购95千克鲜猪肝外,未发现当事人另外采购鲜猪肝,说明当事人只生产了批号为2025年7月24日的手工滑肉产品,可以证明上述产品未上市销售。鉴于上述产品均未上市销售,其产品货值金额以其成本价计算。经查,手工滑肉以500克猪肉为主要原料的配比为:淀粉150g、饮用水100g、食用盐4g、鸡精2g、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原料猪肉3桶计225千克、违法生产的渝佩齐手工滑肉3号产品269袋计269千克、嫩猪肝片95袋计95千克;2.处罚款49000.00元。
49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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