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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丁月青外科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月青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CLJ8A0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市场南路51号(1-1、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113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从某公司处购入“菠萝蛋白酶肠溶片”210盒。至2025年9月5日被查,上述药品已使用206盒,剩余4盒库存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152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关于劣药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菠萝蛋白酶肠溶片”4盒;二、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关于劣药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菠萝蛋白酶肠溶片”4盒;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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