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聚荣璟康顺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EQFGX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与工大路交汇处龙湖天玺第4幢1层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358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好药师仟益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01DaIII05689),经营方式为零售。2023年6月12日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网上药店“仟旻众兴大药房旗舰店”ID为13678043,店铺ID为12853071。现查明,经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24年02月27日在京东商城网店“仟旻众兴大药房旗舰店”下单购买的[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订单编号:290472375366)(追溯码:83848530456386739086,批号:3231073)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码上放心”追溯服务平台查询,该盒药配送到北京市医疗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在北京的公立医院中标价为****元。另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网上了解到[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和[开同]复方α-酮酸片这两种药品销量很好,于2024年2月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现有人在推销这两种药品,当时觉得价格便宜,有利润可赚,认为可以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两种药增加当事人网店流量,就和发布网上推销的人联系,进行下单购买,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两种药品寄送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与工大路交汇处龙湖天玺第4幢1层7号商铺的店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共购进[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规格14cm*10cm*3,生产企业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272)6盒,购买价格为42元/盒,总货款252元;[开同]复方α-酮酸片(规格0.63*100片/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442,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购买33盒,购买价格为80元/盒,总货款2640元。截止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网店“仟旻众兴大药房旗舰店”把上述[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和[开同]复方α-酮酸片全部销售完,其中[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规格14cm*10cm*3)共销售了6盒,销售均价为43.6元/盒,共销售了261.6元。[开同]复方α-酮酸片(规格0.63*100片/盒)共销售了33盒,销售均价为87.56元/盒,共销售了2889.5元。上述销售款通过当事人的京东金融账户(代码:134343******)提取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14837144******)。还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久悦]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和[开同]复方α-酮酸片销售方的相关资质材料,也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经当事人核实了解,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给当事人上述药品的人没有药品销售资质,并非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是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综上,当事人违法购进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151.1元,违法所得3151.1元。
鉴于当事人其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作事实情况说明,违法时间从2024年2月23日到2024年3月27日,违法时间持续时间较短,发现风险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在平台上停止销售及时自查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九条第七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事实情况说明的。”和第四条第五项“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0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