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73077180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阳方口煤炭集运站西侧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平城区志信诚物资供应站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2
2025-11-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3
2025-11-20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平城区志信诚物资供应站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4
2025-11-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尚**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6
2025-11-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7
2025-11-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8
2025-10-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9
2025-1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10
2025-10-21
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04
2025-09-25
(2025)晋09民终1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河北冀蓝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04
2025-10-16
(2025)晋09民终1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7-09
2019-06-26
(2019)晋0925民初390号
合同纠纷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4019.5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7-08
2024-08-13
(2024)晋09民辖终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5-06-24
2024-06-06
(2024)晋0925民初6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武县世纪兴元运输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6-24
2024-07-03
(2024)晋0925民初757号
合同纠纷
北京凯瑞峰科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6-20
2023-03-15
(2024)晋0925民初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06-20
2024-12-26
(2024)晋0925民初12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20
2024-11-13
(2024)晋0925民初1048号
合同纠纷
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06-20
2024-08-27
(2024)晋0925民初1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鑫丰矿业(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罚〔2025〕19号
2025年7月1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方口镇执法人员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干部食堂热食类操作间内加工制售冷食类凉菜、冷柜未张贴生熟分类标签,经核查其经营范围和许可发现其未取得冷食类制售许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制售冷食类菜品,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8月20日,我执法人员在复查其整改情况时,发现该食堂仍在现场加工冷食类菜品且存在操作台使用无标识标签生产日期青芥辣调料酱,并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购货票据,该冷食类制售未有出售记录,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经查:该食堂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厨房使用无标识标签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73050元
7305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晋(忻)煤安罚﹝2025﹞033号
3.8408综放工作面监控系统未与应急广播系统实现联动;4.井下当班使用的编号2504075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动关机。
3.8408综放工作面监控系统未与应急广播系统实现联动;4.井下当班使用的编号2504075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动关机。
25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3
宁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积极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一条第(十四)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第一次检查已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进行复查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12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4
宁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2024年7月30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宏光、王志青一行两人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与外界相通入口处(门)未设置挡鼠板部分加工场所未设置防蝇设施,部分加工场所地漏破损且地漏网眼孔径过大;2、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部分留样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留样时未对留样食品实施称量并记录,且无法提供留样食品处理记录;3、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4、检查加工场所发现高盖分体四格餐盒1箱150个,无法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的购进进货查验台账记录;5、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差,物品摆放混乱,冰箱、冰柜不及时进行清理,部分食品的储存未能做到生熟分离、成品、半成品、原料分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以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宁市监执法当罚【2024】16号)。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王双柱、王志青在对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现场经查该单位加工场所发现10月6日购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pp餐盒)2箱300个,仍无法提供该餐盒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未按责令整改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5
晋﹝忻﹞煤安罚﹝2024﹞043号
1.2408皮带顺槽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破损,水管长流水;2.2408皮带顺槽迎头左帮支护滞后迎头5米。
1.2408皮带顺槽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破损,水管长流水;2.2408皮带顺槽迎头左帮支护滞后迎头5米。
30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18
6
晋(宁)煤安罚﹝2024﹞35号
1、晋FR011无轨胶轮车车载甲烷断电仪未按规定调校;2、5409回风顺槽100#、137#H架处沿线急停保护装置和8409切眼掘进工作面视频监控摄像头未执行每月一次的防爆性能周期检查;3、5409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缺少一组防护栏及警示牌;4、8407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停机未摘离合器;5、4-1采区尾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电话未直通调度室。
1、晋FR011无轨胶轮车车载甲烷断电仪未按规定调校;2、5409回风顺槽100#、137#H架处沿线急停保护装置和8409切眼掘进工作面视频监控摄像头未执行每月一次的防爆性能周期检查;3、5409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缺少一组防护栏及警示牌;4、8407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停机未摘离合器;5、4-1采区尾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电话未直通调度室。
90000.00元
宁武县应急管理局
2024-07-05
7
忻环罚字﹝2023﹞27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超滤+除氟”矿井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于2022年9月9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570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
8
晋﹝忻﹞煤安罚﹝2023﹞029号
在复产批复前,于2023年8月18日至9月12日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共生产原煤35600吨。
在复产批复前,于2023年8月18日至9月12日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共生产原煤35600吨。
-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忻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9
晋﹝忻﹞煤安罚﹝2023﹞025号
1、14采区变电所回风侧风门未设置开关传感器。2、2407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一部皮带机头机电硐室内沙箱砂子不足0.2m3,灭火器排查超期。
1、14采区变电所回风侧风门未设置开关传感器。2、2407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一部皮带机头机电硐室内沙箱砂子不足0.2m3,灭火器排查超期。
45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8-14
10
晋﹝忻﹞煤安罚﹝2023﹞024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组织生产;3、拒不执行停止生产指令。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组织生产;3、拒不执行停止生产指令。
10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