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渔水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礼辉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MA6JCPF20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龙井村龙井组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2023﹞0104号
当事人贵州渔水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系经营以鱼类火锅为主的热食品制售餐饮公司,其经营的鱼类有鲟鱼、鲤鱼、娃娃鱼、鸭嘴鱼。 当事人贵州渔水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了招揽客户,于2023年4月在贵阳市小河一家广告公司花费450元定做了标注有红尾巴鱼168元/斤等信息的广告灯箱(价目表),该广告灯箱(价目表)悬挂在其院内的鱼池旁,但其实际不能向客户销售该无法人工养殖的红尾巴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龙井村龙井组38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贵州渔水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及鱼池旁的价目表上标注红尾巴鱼168元/斤等信息的事实。 3、2023年7月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委托代理人李叶红的合法代理权限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事项:1、《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本局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2、《询问通知书》记录了本局要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协助调查和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3、《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的确认。 5、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叶红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 (1)记录了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已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同时还记录了本局执法人员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证明本局调查程序合法; (2)当事人制作广告灯箱(价目表)的目的为吸引顾客,制作该广告灯箱(价目表)的费用为450元。 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叶红2023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供的娃娃鱼、鲟鱼、鸭嘴鱼、鲤鱼的购进单据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鱼类来源合法。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6-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