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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城市广场刘一手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LKB99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城市广场四楼12栋409-413(自主申报)(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236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由石首供货商配送的,采购的由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里金山区镇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生产日期为2024033727、产品标准代号:SB/T10459、保质期24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本产品为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合格品、净含量3.25千克的家乐牌番茄沙司5箱、合计50瓶、进价30/箱,于2024年4月26日开始在店内销售。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的番茄沙司调味料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改事项进行现场复查时,截止当日当事人仍未按责改要求整改,没有该批次供货者的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203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 元整。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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