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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庆忠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H47EJ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普顺路12号7幢1号二层25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浙0206民初109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吴**,朱**,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4﹞1690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14日03时5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招宝山大桥北侧连接线兴中路K1+400检查时发现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727.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9
2
甬路政罚﹝2024﹞1691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01日01时49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招宝山大桥北侧连接线兴中路K1+400检查时发现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652.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19
3
杭路政罚﹝2024﹞51201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0日08时28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5(305省道)新登方向K12+700检查时发现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845.00元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29
4
甬路政罚﹝2024﹞1639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11日09时1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招宝山大桥北侧连接线兴中路K1+400检查时发现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奇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72.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