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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新圩镇摩友摩托车维修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鸿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NP1YW4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洲塘社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一楼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5〕299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2月28日、2025年1月22日从广西美豹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辆电动两轮摩托车(证书标示产品型号:MB2000DT-C、MB2000DT-C、MB2000DT-B、MB2000DT-B、MB2000DT-A,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3月9日、2024年11月12日、2025年1月4日、2025年1月10日、2024年12月26日),放置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洲塘社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一楼7-8号的经营场所销售。2025年2月18日我局检查时发现上述车辆车身安装的控制器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按上表述顺序为2024年11月、2025年2月、2025年2月、2025年2月、2025年1月,均在证书上标示的车辆制造日期之后。上述电动两轮摩托车(不含蓄电池)(按上表述顺序)销售价格分别为1580元/辆、1580元/辆、1580元/辆、1580元/辆、1480元/辆。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核算,当事人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货值总金额共7800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销台账等相关材料,无法核实当事人的相应销售收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涉案5台美豹电动两轮摩托车,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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