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君宝生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元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CA6Q9W0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一佳苑30幢鸿宁路1003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202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一佳苑鸿宁路1007号1层开设杭州萧山君宝生鲜店,销售鳊鱼等水产品,当事人经营面积28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2024年8月15日,本局对杭州萧山**蔬果店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根据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KS24617381)内容体现: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杭州萧山**蔬果店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批次鳊鱼为当事人销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不提出复检。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鳊鱼系2024年8月15日有人上门推销采购,未索要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数量是5公斤,价格是15元一公斤,共计支付75元。同日,当事人销售给杭州萧山**蔬果店4公斤,每公斤24元,共计收款96元。剩余1公斤,当事人自行食用完毕,并未出售。故违法所得为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鳊鱼数量少,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2
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85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君宝生鲜店于2024年4月30日在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一佳苑鸿宁路1007号1层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水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150.00元
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2024-04-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