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杨茂林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茂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7YNBXU1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通顺大巷路北1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5〕272号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工衣工帽、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六)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的规定。构成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工衣工帽、口罩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用水、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使用的餐具饮具应当清洁消毒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一次性餐饮具;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玉市监处罚【2023】171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4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3
玉市监食处罚【2023】172号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时未配有防尘防虫防污染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4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