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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棠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文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7FK485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府城街道碧涢东路56号百安德安府18号楼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属于民营企业,成立日期是2021年12月22日,营业场所位于安陆市府城街道碧涢东路56号百安德安府18号楼商铺*,当事人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等服务,当事人负责安陆市百安德安府小区的物业管理等服务,当事人在2024年4月-2026年3月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2020年10月16日)明确“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23日)强调,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当月电价标准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按月收取。经我执法人员到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安陆电力公司核对,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1千伏以下,单一制,每月电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分别为:0.7551元/度、0.7296元/度、0.7287元/度、0.7217元/度、0.7407元/度、0.7468元/度、0.7529元/度、0.7762元/度、0.7927元/度、0.7581元/度、0.7353元/度、0.7484元/度、0.7249元/度、0.7124元/度、0.7031元/度、0.7190元/度、0.7351元/度、0.7254元/度、0.718683元/度、0.734191元/度、0.723525元/度、0.735886元/度、0.722237元/度、0.711333元/度。当事人在其提供转供电过程中,应按照上述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1千伏以下,单一制,每月工商业用户电价)“代理购电价”收取转供电电费。但当事人在2024年4月-2026年3月期间对在安陆市百安德安府小区的10户经营户按1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合计收取转供电电费128389元,多收取电费合计为33980.53元。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退款〔2026〕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于2026年5月27日退还多收价款,并于2026年6月2日向我局提供了退款凭证,其中,向四户经营户多退1.21元,向三户经营户少退0.74元(当事人员工退款时按四舍五入取整导致)。 当事人未提供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的电费发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为0.74元,作为罚款基数认定的违法所得为33980.5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74元; 2、并处罚款10000.00元; 罚没款10000.74元。
1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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