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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满堂彩永和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丽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BYRQ89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2467号香树湾小区S3栋1层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松市监罚第食字﹝2023﹞96号
哈尔滨满堂彩永和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无矾油条,经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66,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100根,共25斤,每根售价4元,违法所得共计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矾油条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单位无剩余问题产品。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确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给予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2、处5,0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5,400.00元整。
5000.00元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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