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粟尤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2MA4LHGNH5C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花木兰社区龙阳北路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粤0103民初15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
广州市荔湾区加旺水产商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8
(2024)湘0722民初2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
付*
汉寿县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2)湘0722民初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
刘**
汉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1
2024-06-19
(2024)湘0722民初2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与付*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13
2022-03-30
(2022)湘0722民初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寿县常龙水产经营部、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5)22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范围添加β-胡萝卜素的甲鱼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涉案甲鱼的合法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其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2
汉市监处罚〔2024〕387号
当事人为销售产品,在未取得“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汉寿甲鱼”字样销售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侵权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43元;2、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3
汉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为销售产品,在未取得“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产品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汉寿甲鱼”字样销售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侵权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2、处罚款4325元。
4325.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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