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素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050545746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2-07-28
(2022)辽0103民初5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华云数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19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2025年7月19日生产商标为“亿生旺”、规格型号:408克/袋的辣卤花生305袋,2025年7月19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300袋辣卤花生,销售价格为1.20元/袋,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批次辣卤花生货值金额366.00元,违法所得36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2025年7月29日生产商标为“亿生旺”、规格型号:408克/袋的卤汁花生(五香味)505袋。2025年7月29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500袋卤汁花生(五香味),销售价格为1.20元/袋,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批次卤汁花生(五香味)货值金额606.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2025年8月13日生产商标为“亿生旺”、规格型号:408克/袋的卤汁花生(五香味)600袋,生产商标为“喆优良品”、规格型号:408克/袋的卤汁花生(五香味)605袋。两种卤汁花生(五香味)的生产工艺都是一样的,仅销售的商标不同。2025年8月13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600袋卤汁花生(五香味)(商标:亿生旺),销售价格为1.20元/袋;2025年8月13日销售给沈阳喆优食品有限公司600袋卤汁花生(五香味)(商标:喆优食品),销售价格为1.20元/袋,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批次卤汁花生(五香味)货值金额1446.00元,违法所得144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综上,涉案的辣卤花生和卤汁花生(五香味)的货值金额共计24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0.00元。又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辣卤花生和卤汁花生(五香味)的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生产卤汁花生和卤汁毛豆时使用同一个槽子腌渍,生产卤汁毛豆后,对调制料汁和腌渍花生的白钢槽子没有清洗到位,致使添加剂残留,导致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对不合格辣卤花生和卤汁花生(五香味)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该企业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25年11月10日生产的辣卤花生和卤汁花生(五香味)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当事人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0元;2、罚款人民币84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400.00元。
84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农市监处罚〔2025〕15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2025年05月21日生产商标为“阿尤布杨门和图形”、规格型号:308克/袋的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20件零5袋,每件20袋,共405袋。2025年5月23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20件,销售价格为24.00元/件,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批次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货值金额486.00元,违法所得48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
又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的不合格原因是: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所用的添加剂是以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的,但是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开始实施,脱氢乙酸钠的使用量从1.0g/kg下调为0.3g/kg,当事人按照旧标准添加的脱氢乙酸钠,导致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对不合格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该企业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该案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22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145号,称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经营的“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商标:阿尤布杨门和图形;规格型号:308克/袋;生产日期:2025-05-21)”,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SBJSP2504120。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2025年05月21日生产商标为“阿尤布杨门和图形”、规格型号:308克/袋的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20件零5袋,每件20袋,共405袋。2025年5月23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20件,销售价格为24.00元/件,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批次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货值金额486.00元,违法所得480.00元,召回数量为0袋。
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经营的卤汁毛豆(五香味)(酱腌菜)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480.00元。
5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3
农市监处罚﹝2025﹞43号
现已查明:卤味毛豆的生产工艺流程为缓化熟制的速冻毛豆、调制卤水、浸泡入味、包装,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2.1中“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定义,属于酱腌菜中的盐渍菜。而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有蔬菜制品类别,类别编号:1603,类别名称:食用菌制品,品种明细:干制食用菌,但不包括酱腌菜类别,盐渍菜品种。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卤味毛豆(五香味)40箱8袋,每箱20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卤味毛豆(香辣味)5箱8袋,每箱20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2025年2月17日销售给长春市佰瑞食品有限公司22箱卤味毛豆(五香味),3箱卤味毛豆(香辣味),销售价格为40元/箱;2025年2月17日销售给长春市睿坤食品有限公司18箱卤味毛豆(五香味),2箱卤味毛豆(香辣味),销售价格为40元/箱。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900.00元。
49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4
农市监处罚﹝2023﹞126号
(一)、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经营该批次卤味毛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从事相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经营的卤味毛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过标准指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5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罚没款合计57242元
56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5
农市监处罚﹝2023﹞110号
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的卤味花生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生产卤味花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的卤味花生添加了山梨酸钾和乳酸链球菌素两种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在生产卤味花生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的素食木耳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吉林宇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产的素食木耳外包装盒标签信息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产品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
1.没收卤味花生(五香味)1640袋,没收卤味花生(麻辣味)590袋,两种口味共计2230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8.70元;3.罚款人民币106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6238.70元。
106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