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路老魏炒货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丽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16DT4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光复路庆丰大厦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1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从厂家销售人员处以800.00元的价格购进瓜子2件(25kg/件,16.00元/kg)。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品的进货票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2件瓜子(炒货)已全部散装称重售出,售出的价格为17.00元/kg。货值金额共计8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另外,因检验报告内未提及不合格产品的厂家信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在产品(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信息(该违法行为已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涉案产品无法溯源。
现已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从厂家销售人员处以800.00元的价格购进瓜子2件(25kg/件,16.00元/kg)。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品的进货票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2件瓜子(炒货)已全部散装称重售出,售出的价格为17.00元/kg。货值金额共计8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另外,因检验报告内未提及不合格产品的厂家信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在产品(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信息(该违法行为已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涉案产品无法溯源。办案人员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十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相关信息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光复路老魏炒货经销处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及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3、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5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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