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康利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家飞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91AY5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兴隆镇随阳村随阳街3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59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于2015年04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零售。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5〕16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及购销记录,当事人限期内仍无法提供。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向投诉举报人出售的一瓶“健兴?肺力咳合剂”,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记录显示售价为25元。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7盒“健兴?肺力咳合剂”及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1盒“健兴?肺力咳合剂”作为涉案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7盒“健兴?肺力咳合剂”;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