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衡阳市珠晖区凤凰渔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梦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05MA4T62631Q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博文中学后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经营的的干辣椒粉于2024年6月12日从石鼓区后宰门北区农贸市场购进,共购进2.5Kg,进货价32元/Kg,金额80元。该批次干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1.91g/kg,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添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衡税二稽罚﹝2024﹞2号
(一)增值税 2021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之规定,你店增值税适用1%征收率,按季度计算缴纳,其中: 三季度:7-9月含税销售收入940672.98元,三季度已纳增值税4852.66元,应补缴增值税:940672.98÷(1+1%)×1%-4852.66=4460.9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湘财税公告2022年第1号)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13元。 2021年: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460.93×7%×50%=156.13元。 (三)个人所得税 由于你店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但无法提供检查期间内完整有效的的成本费用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中对饮食服务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为7-25%,现对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10%应税所得率,具体计算如下: 1、2021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588955.9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88955.94÷(1+1%)×10%=157322.37元,2021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7322.37×20%-10500)×50%=10482.24元,已缴个人所得税4875.22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10482.24-4875.22=5607.02元。 2、2022年一季度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81430.1元,二至四季度取得销售收入4317080.4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81430.1÷(1+1%)+4317080.43〕×10%=528879.34元,2021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28879.34×35%-65500)×50%=59803.88元,已缴个人所得税42438.8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59803.88-42438.8=17365.08元。 共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2972.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决定对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对涉及税额处0.5倍罚款,金额为13794.59元。其中:增值税2230.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07元;个人所得税11486.05元。
13794.59元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24-01-15
3
珠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衡阳市珠晖区凤凰渔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5200.00元
衡阳市珠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